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的公告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噪声和振动污染,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
该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8年10月9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0月11日印发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08)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扩大了导则适用范围;
——完善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振动源强确定方法;
——调整了噪声、振动和室内二次结构噪声的评价范围;
——规范了噪声、振动评价量;
——增加了列车通过时段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处噪声影响控制和分析;
——改进了噪声、振动和室内二次结构噪声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参数的确定方法;
——规范了文物振动影响评价对象;
——删除了列车运行产生的无线电干扰电磁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规范了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要求;
——删除了公众参与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08)废止。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0 月 0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03 月 0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含地铁、轻轨、跨座式单轨交通、现代有轨电车交通、中低速磁浮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悬挂式单轨交通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 8702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 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0071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157地铁设计规范
GB 50458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
GB 50490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T 5111声学 轨道机车车辆发射噪声测量
GB/T 17247.1 声学 户外声传播衰减 第 1 部分:大气声吸收的计算
GB/T 17247.2 声学 户外声传播的衰减 第 2 部分:一般计算方法
GB/T 33521.1 机械振动 轨道系统产生的地面诱导结构噪声和地传振动 第 1 部分:总则
GB/T 50269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
GB/T 50452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
GB/T 51263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81 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试行)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0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CJJ/T 262 中低速磁浮交通设计规范
JGJ/T 170 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 铁 metro, underground railway, subway
在城市中修建的快速、大运量、用电力牵引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列车在全封闭的线路上运行, 位于中心城区的线路基本设在地下隧道内,中心城区以外的线路一般设在高架桥或地面上,高峰小时单向客运能力一般在 30 000——70 000 人次。高设计速度不超过 100 km/h。
3.2
轻 轨 light rail
采用专用轨道在全封闭或半封闭的线路上,以独立运营为主的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在平交路口采用“轻轨列车优先通过”的信号。线路一般设在地面、高架结构上,也有部分延伸到地下隧道内,高峰小时单向客运能力一般在 10 000——30 000 人次。高设计速度不超过 100 km/h。
3.3
跨座式单轨交通 straddle monorail transit
电力牵引列车采用橡胶车轮跨行于梁轨合一的轨道梁上的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车辆除走行轮外,在转向架的两侧尚有导向轮和稳定轮,夹行于轨道梁的两侧,保证车辆沿轨道安全平稳地行驶。高设计速度不超过 100 km/h。
3.4
现代有轨电车交通 modern tram transportation
采用新型低地板、钢轮钢轨、模块化、电力牵引的现代有轨电车车辆,多种路权方式,以地面线路为主的中低运量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高设计速度不超过 70 km/h。
3.5
中低速磁浮交通 medium and low speed maglev transportation
采用中低速磁浮交通列车,实现无接触支承、导向和驱动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高运营速度不超过 120 km/h。
3.6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 metropolitan rapid rail transit
在市域范围内修建的快速、大运量、长距离、用电力牵引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列车在全封闭的线路上运行,线路一般设在地面、高架结构上,也有部分为地下隧道。高运营速度为 100—— 160 km/h。
3.7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ed life limit
在一般维护条件下,保证工程正常使用的低时限。
3.8
车 辆 vehicle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可编入列车中运行的单节车。车辆可以是有动力的动车和无动力的拖车。
3.9
列 车 train
编组成列,可以正常载客的若干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完整组合。
3.10
车辆基地 base for the vehicle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车辆停修和后勤保障基地,通常包括车辆段、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等部分,以及相关的生活设施。
3.11
车辆段 depot
停放车辆,以及承担车辆的运用管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和承担定修或架修车辆检修任务的基本生产单位。
3.12
停车场 parking lot, stabling yard
停放配属车辆,以及承担车辆的运用管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的基本生产单位。
3.13
室内二次结构噪声 ground-borne indoor noise, structure-borne indoor noise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运行引起的沿线建筑物振动而产生的室内低频噪声,频率范围为 16——200Hz。
3.14
簧下质量 unsprung mass
在车辆一系悬挂下方,支承于钢轨上的车辆每轴的车轮、轮轴、轴箱、制动盘、齿轮箱和轴挂电机等质量的总和,是影响轮轨动力作用的重要因素,大限度地降低簧下质量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低动力作用设计的原则。
(原文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