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经市批准我市发布《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苯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DB11/T 1566-2018),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三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2,3-三甲苯)测定的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适用于环境空气以及木质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和维修业等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三甲苯的测定,其他行业废气经验证后也可使用本方法。

  附件:《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苯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DB11/T 1566-2018)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苯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淼、张琳、宋程、沈秀娥、刘保献、王小菊、孔川、邬晓东、张大伟、鹿海峰、张战平、郑海涛、邹本东、孙彤卉

  警告:实验中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和二硫化碳为有毒化学品,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实验操作;操作时应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避免直接接触皮肤和衣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三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2,3-三甲苯)测定的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以及木质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和维修业等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三甲苯的测定,其他行业废气经验证后也可使用本方法。对于环境空气,当采样体积为30 L时,本方法检出限为0.004 mg/m3~0.006 mg/m3,测定下限为0.016

  mg/m3~0.024 mg/m3;对于废气,当采样体积为10 L时,本方法检出限均为0.02 mg/m3,测定下限均为0.08 mg/m3,详见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DB11/T 1368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3 方法原理

  用活性炭采样管富集环境空气或废气中三甲苯,二硫化碳(CS2)解吸,使用带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分析测定。

  4 干扰和消除

  实验室或现场工况中常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如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甲醇、乙二醇、乙腈、乙酸乙酯、丙酮及正己烷)对本方法测定没有影响。二硫化碳经气相色谱仪分析,若对三甲苯测定产生干扰,应对二硫化碳提纯,提纯方法参见附录B。

  5 试剂和材料 DB11/T 1566—2018

  5.1 二硫化碳:色谱纯,经色谱鉴定无干扰峰。

  5.2 三甲苯标准溶液:ρ=1000 μg/ml 。可直接购买市售有证标准溶液,也可用标准物质制备。标准溶液于4 ℃以下冷藏密封避光保存或参照制造商的产品说明,其中自制标准溶液保存时间为六个月。

  5.3 载气:氮气,纯度 99.999%,用净化管净化。

  5.4 燃烧气:氢气,纯度 99.99%。

  5.5 助燃气:空气,用净化管净化。注: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

  6 仪器和设备

  6.1 气相色谱仪: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6.2 色谱柱:使用固定液为聚乙二醇,30 m×0.32 mm×1.00 μm 或等效毛细管柱。也可使用极性相同的等效柱。

  6.3 大气采样器:采样流量 0.1 L/min~1.5 L/min。

  6.4 烟气采样器:采样流量 0.1 L/min~1.5 L/min。烟枪具备加热和保温功能。采样枪加热温度不低于120℃。

  6.5 除湿装置:半导体制冷除湿或冰浴小型撞击式除湿装置,除湿装置的材质采用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等。

  6.6 活性炭采样管:采样管内装有两段的活性炭,A 段 100 mg,B 段 50 mg。A 段为采样段,B 段为指示段,详见图1

  (原文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