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推动铸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推动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WS/T 757—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0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规程编制。

  本标准提出了铸造工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废气收集系统控制要求:

  1.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满足GB/T 16758的要求,并按照GB/T 16758和WS/T 757—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远处无组织排放位置,VOCs的排风罩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颗粒物的排风罩控制风速宜低于WS/T 757规定的限值。

  2.应尽可能利用主体生产装置(如中频感应炉、抛丸机等)自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排风罩的配置应与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协调一致,不影响工艺操作。在保证收集能力的前提下,应结构简单,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

  3.排风罩应优先考虑采用密闭罩或排气柜,并保持一定的负压。当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闭罩时,可根据生产操作要求选择半密闭罩或外部排风罩,并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必要时可增设软帘围挡,以防止粉尘外逸。

  4.排风罩的吸气方向应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防止排风罩周围气流紊乱,避免或减弱干扰气流和送风气流等对吸气气流的影响。

  5.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应适当分设多套收集系统。

  6.间歇运行工序或设备的收集系统管道或其支路上宜设置调节阀,调节阀应在该工序或设备开启前开启。

  7.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先于或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当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本标准可作为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本标准不适用于铸造工业生产中高炉、烧结、球团、再生有色金属熔炼、电镀工序的大气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