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10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邮箱songxw@jshb.gov.cn。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制定相关标准,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组织对重点噪声污染源定期进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和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城市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绘制环境噪声地图,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和噪声预测评估研究。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设置、运行、维护的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噪声监测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强制检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