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集团解读《固定污染源基本数据集 第1部分 基础信息》
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建设,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固定污染源基本数据集 第1部分 基础信息》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固定污染源是生态环境部开展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监管对象,涉及大气、水、土壤、固废、气候、监测、 执法、核与辐射等众多业务管理部门。关于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至今没有统一标准,造成了业务部门、 管理部门各自建设的业务系统至今数据难以打通、难以共享、难以协同,同时也造成数据重复采集等问题,已难以适应和满足大数据时代生态环境数字政府建设要求。
2017年,生态环境部提出要建设全国固定污染源统一数据库,形成全国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一致、动态更新的数据库,解决基础信息不 一致带来的数据难以共享、难以打通等问题,在部网信办统一领导下,信息中心会同部执法局、监测 总站、评估中心、固管中心等单位,历时3年,于2019年底全面建成了全国固定污染源统一数据库, 形成了较好的示范基础,为进一步推动固定污染源“全国一盘棋”管理需要,急需将全国固定污染源统 一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相关技术规范上升为行业标准,以确保全国生态环境 行业对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和共享使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要求,推进生态环境信息标准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参考GB/T 16831 基于坐标的地理点位置标准表示法;GB/T 18391.1 信息技术 元数据注册系统(MDR) 第 1 部分:框架;GB/T 31186.5 银行客户基本信息描述规范 第 5 部分:电话号码;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720 环境信息元数据规范;HJ 966 生态环境信息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等规程编制。
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总体框架由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固定污染源基础 信息数据集的元数据描述、基础信息数据集相关数据元的元数据,以及附录 A 表示格式规范表等六部分组成。
关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集的元数据和相关数据元的元数据要求,适用于固定污染 源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信息系统的开发以及共享使用。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信息技术词汇 第 1 部分:基本术语、基于坐标的地理点位置标准表示法、公民身份号码、数据元的规范与标准化、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排污单位编码规则、环境信息元数据规范、生态环境信 息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等。
关于术语和定义:
界定了本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主要术语包括固定污染源、基本数据集、数据元、元数据、属性等。术语的定义均充分参考已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生态环境行业标准,符合现行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的要求。
关于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集的元数据描述:
本部分为标准内容主要组成部分,描述了组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集的元数据框架,组成数据元内容主要包括23项,覆盖了生态环境领域业务系统建设和应用中核心的字段内容,按照生态环境信息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要求,以数据集元数据描述的方式详细阐述了基础信息数据集的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数据集规范类别、相关数据元和使用指南。
关于基础信息数据集相关数据元的元数据:
本部分为标准内容主要组成部分,按照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集的元数据框架,对组成的23项数据元按照生态环境信息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要求以元数据方式逐项描述,对每项数据元从标识类、定义类、表示类、关系类进行定义。
标准实施建议:
本标准对规范全国固定污染源各级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推动全国生态环境行业固定污染源数据采集、共享、交换,实现全国固定污染源统一管理,掌握全国固定污染源家底,开展大 数据分析应用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保证本标准的实施,建议基于全国固定污染源统一数据库,逐步扩 大固定污染源相关系统整合范围,构建形成全国固定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建立有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 管理机制,为各部门业务应用提供服务和支撑。建议加大标准的宣传,扩大标准的影响力,促进标准 在技术研究、管理实践以及其他领域的深度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