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市民使用口罩防御雾霾危害的需要,各类厂商开始生产和销售防护口罩,并且宣称有“PM2.5防护”“防霾”“防细颗粒物”等各种防护功能。然而很多这类口罩并不能达到宣称的过滤效果,甚至有些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如面料的甲醛含量过高、pH值过高等,都会影响人体健康。
 
为评估口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近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生产、销售(含网络销售)的标称“PM2.5防护”“防霾”“防细颗粒物”等防护功能的口罩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发现80%的口罩过滤效率低于参考值,大部分产品未能满足国家标准GB 2626-2006。
 
一、监测具体情况
本次风险监测共采集69批次样品,分别来自本市生产企业、实体销售店和网店,覆盖主要品牌。其中,成人款64批次,儿童款5批次。经检测,56批次口罩的过滤效率实测值低于参考值90%(见表1);16批次口罩标识信息不全,未标称产品执行标准或生产日期;23批次纺织品口罩面料或里料的pH实测值超过8.5;所有口罩的甲醛含量均低于参考限值75mg/kg。
 
二、隐含风险分析
口罩对防颗粒物、防尘或防霾的效果如何一时难以体现,商家的宣传、媒体的炒作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成了其证明产品性能及效果的重要材料。口罩是一种个人防护用品,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夸大其防护效果,将直接影响佩戴者的身体健康。
 
1)标识
产品标识大致能反映出其性能、用途、质量水准,应在产品或小包装明示,用于防颗粒物、防尘或防霾的口罩更应将防护效果加以说明,便于消费者选购。
本次抽查中有部分产品无执行标准或生产日期,没有将产品的主要性能、质量水准向消费者表达清楚;有个别产品将PM2.5作为商标或产品名称,暗示产品具有某种防护性能。企业应针对产品的性能、用途、质量水平客观地标识,以避免不正确宣传误导消费者的选购决定。
 
2)过滤效率
过滤效率是在规定的条件下,口罩对空气中颗粒物滤除的百分数。产品中对过滤效率或防护颗粒物参数的明示,也能反映产品质量水准。
本次抽查中,大多数产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少数产品执行GB 2626-2006国家标准,标注企业标准的产品几乎不能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2014年口罩风险监测中发现部分企业标准中的不合理现象,在本次风险监测中仍然存在,企业缺乏产品技术的改进意识。例如:过滤效率的流量选择30 L/min,呼吸阻力的流量选择85 L/min,而实际口罩使用中不论是考核过滤效率还是考核呼吸阻力,其流量是一致的,生产企业有意提高自己产品质量,夸大产品的性能指标。又如:一款插入滤料式口罩,其滤料的参数要求及检测方法完全引用了GB 2626-2006的要求,由于其选用的滤料面积小于口罩的面积,其过滤效率不可能满足GB 2626-2006的要求,在企业标准中没有提出考核参数和方法。
生产企业为夸大其产品的性能,在企业标准中有意选择对自身有利的参数和方法,可操作性差。生产企业应科学、客观地制定企业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3)纺织品的安全技术要求
部分口罩采用棉布、针织布等纺织品为口罩的面料和里料,增加口罩佩戴的舒适度。本次抽查中部分产品pH值超标;无纺织品安全性能等级。pH值的超标纺织品与人体皮肤长时间接触,会破坏皮肤酸碱平衡,易引起病菌的侵入。生产企业应改进原材料采购检验制度,把好原材料采购关,同时,加强对纺织品安全要求的认知度,按照纺织品标识的要求正确标注纺织品的安全等级。
 
三、口罩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选用及使用口罩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 选择的口罩,其包装完好,并有产品合格证明、性能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2. 消费者应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口罩的防护种类。
3. 选择口罩后,应进行试戴,以适应每个人不同的脸型,佩戴过程应符合产品明示的步骤要求。
4. 口罩佩戴时间不宜过长,如有不适,应远离污染源,脱下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