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集团解读《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为控制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2009 年环保部下达了《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 427, 由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项目经费 45万元。
1.2 工作过程
成立编制组
本标准编制计划下达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成立由主管副厅长为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和《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并拨付配套资金 40万元。
资料收集和实地调研
编制组前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宁夏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查阅了活性炭资料。
期间对宁夏、山西、河南、江苏、福建、广西、江西、海南、浙江、甘肃和河北等地活性炭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进行调查和资料收集,内容包括企业数量、规模、产品、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措施等。
标准开题论证会情况
2010 年 12 月 16 日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在主持召开了标准开题报告技术论证会。论证委员会通过了该标准的开题论证,并建议:①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以煤基活性炭为主,兼顾其它原料活性炭;②进一步调研相关排放标准,并结合活性炭行业实际情况,确定本标准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和限值。③标准内容增加木质活性炭生产企业,名称由立项时《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为《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企业现场测试
2011-2014 年,编制组根据标准制定整体工作思路,在进一步开展实地调研和资料收集的同时,对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等 11家活性炭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了现场测试,获取了活性炭工业的基础数据。
完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 10-11月,完成了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初稿,并于 2011年11月29日在银川邀请活性炭生产企业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2012~2014 年,以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初稿为基础,多次与环保部标准所进行沟通交流, 并参加活性炭行业年会,广泛征求各方面对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多次补充测试、调研和资料收集分析工作,于 2014年6月完成了《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编制说明上报环保部,并于 7-9 月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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