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项江苏省地方标准。

  《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气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气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使用固定式内燃机、单机输出功率10 MW以上的固定式燃气轮机组的发电厂。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粉状物料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或封闭,产尘点应配备除(抑)尘设施。2.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采取密闭或防泄漏措施。3.厂区道路应硬化,并保持清洁。4.燃气电厂应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文件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污染物监测要求:

  1.燃气电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819、HJ 820 和排污许可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相关信息。

  2.对排放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燃气电厂应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75、HJ 76 的规定设置性监测孔和采样平台,并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标志。

  3.燃气电厂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按照 HJ 75、HJ 76 的要求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4.对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836 等的规定执行。

  5.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照 HJ/T 373、HJ/T 397 的要求进行。

  6.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手工监测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应符合表3的规定。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在用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污染物监测要求:

  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819、HJ 820 和排污许可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相关信息。

  2.对排放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75、HJ 76 的规定设置性监测孔和采样平台,并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标志。

  3.锅炉使用企业应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按照 HJ 75、HJ 76 的要求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联网。

  4.对锅炉使用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 GB 5468、GB/T 16157、HJ/T 397、HJ 836 等规定执行。

  5.锅炉使用企业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照 HJ/T 373、HJ/T 397 的要求进行。

  6.锅炉使用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手工监测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应符合表4的规定。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酿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和新建酿造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酿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适用于酿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1.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排污口标志。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2.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及《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公开监测信息,同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3.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 HJ 819、HJ 1085 等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监测要求,按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等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应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6.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