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支撑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参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规程编制。

  本标准与《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相比,主要差异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注意事项 4 章内容;细化分解样品、分析步骤、结果与计算三章内容,增加对样品保存的规定;修改方法检出限的规定,明确检出限的测定条件;加严对天平精度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5年3月25日批准发布的《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大流量或中流量采样器进行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同时适用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当使用大流量采样器和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1512m3 时,方法检出限为7μg/m3。当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144m3 时,方法检出限为7μg/m3。

  方法原理:

  通过具有一定切割特性的采样器,以恒速抽取定量体积的空气,使环境空气中的总悬浮颗粒物被截留在已知质量的滤膜上,根据采样前后滤膜的重量差和采样体积,计算总悬浮颗粒物的浓度。

  仪器和设备:

  1.采样器:可选用大流量采样器或中流量采样器,其性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 HJ/T 374 的有关规定。2.流量校准器:用于对不同流量的采样器进行流量校准。大流量流量校准器:在 0.7m3/min~1.4 m3/min 范围内,相对误差在±2%以内。中流量流量校准器:在 70 L/min~160 L/min 范围内,相对误差在±2%以内。3.分析天平:用于对滤膜进行称量,天平的实际分度值不超过0.0001g。4.恒温恒湿设备(室):设备(室)内空气温度控制在 15 ℃~30 ℃任意一点,控温精度±1 ℃,湿度应控制在(50%±5%)RH 范围内;恒温恒湿设备(室)可连续工作。5.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新购置或维修后的采样器应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正常使用的采样器应保证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切割器清洗和流量校准,校准后流量测试误差应在采样器设定流量的±2%以内。

  2.称量过程中,应同时称量标准滤膜,用以进行称量环境条件的质量控制。

  a) 标准滤膜的制作:取清洁滤膜若干张,在恒温恒湿设备(室)中平衡24h后称量;每张滤膜非连续称量10次以上,计算每张滤膜所有称量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张滤膜的原始质量,上述滤膜称为标准滤膜,标准滤膜的所有称量应在30min 内完成。b) 标准滤膜的使用:每批次称量采样滤膜同时,应称量至少一张标准滤膜。若标准滤膜的称量结果在原始质量±5 mg(大流量采样)或±0.5 mg(中流量采样)范围内,则该批次滤膜称量合格;否则,应检查称量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重新称量该批次滤膜。c) 标准滤膜的保存:标准滤膜应一直放置于恒温恒湿设备(室)内。

  注意事项:

  1.应确保采样过程没有漏气。当滤膜安放正确,采样系统无漏气时,采样后滤膜上颗粒物与四周白边之间界限应清晰,如出现界限模糊,应及时更换滤膜密封垫。

  2.滤膜称量前应有编号,应标记在滤膜非采样区域或滤膜袋/盒上,且编号应具有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3.进行滤膜检查、称量时,应佩戴无粉末防静电手套。

  4.滤膜称量时应尽量消除静电的影响。

  5.滤膜称量时,分析天平的工作条件应与恒温恒湿设备(室)的环境条件保持一致。采样前后,滤膜称量应尽量使用同一台分析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