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标准】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减少钢铁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推进我省钢铁工业转方式、调结构,我厅正组织对《山东省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进行修订。现已完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根据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说明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8年10月19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郭 莹 0531-66226669

  苏志慧 0531-66226945

  传 真:0531-66226932

  电子邮箱:guoying01@shandong.cn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5日

  信息公开属性:公开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7市环保局

  山东省工程咨询院

  山东钢铁集团

  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

  淄博淄阀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

  山东钢铁集团永锋淄博有限公司

  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

  枣庄金正实业有限公司

  莱州庚辰球墨铸铁有限公司

  山东寿光巨能特钢有限公司

  威海鑫山集团有限公司铁厂

  莱钢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

  山东鑫华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

  淄博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泉信不锈钢有限公司

  烟台新东方冶金企业有限公司

  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

  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

  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铭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炜烨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辰星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前 言

  本标准发布于2008年,2013年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增加了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加严了部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删除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细化了无组织排放要求;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

  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钢铁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DB37/ 990—2017

  2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烧结 sintering

  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在烧结机台车

  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

  3.2

  球团 pelletizing

  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的膨润土均匀混合后,通过造球机造出生球,然后高温焙烧,使球团氧化固结

  的过程。

  3.3

  炼铁 iron smelt

  采用高炉冶炼生铁的生产过程。高炉是工艺流程的主体,从其上部装入的铁矿石、燃料和熔剂向下

  运动,下部鼓入空气燃料燃烧,产生大量的高温还原性气体向上运动;炉料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

  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

  3.4

  炼钢 steel smelt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

  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3.5

  轧钢 steel rolling

  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准也包括在钢

  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3.6

  铁合金 ferroalloy smelt 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

  3.7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8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

  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10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

  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1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2

  核心控制区 core control region

  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3.13

  重点控制区 key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

  3.14一般控制区 general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

  之外的其他区域。

  4 技术内容

  4.1 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划分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三类控制区,即核心

  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报省环保厅备案。

  4.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 1 的排放浓度限值。

  4.2.2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现有企业继续执行现行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 DB37/

  2376-2013,其他污染物执行 DB37/ 990-2013)。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按所在控制区执行

  表 1 的排放浓度限值。

  4.2.3 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

  4.2.4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

  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的,该地域范围内的钢铁工业企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规定达到国家标准中

  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

  (原文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