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的修订。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代替 GB18285-2005、HJ/T240-2005 )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的修订。
参考了《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89-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0-2006)、《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1-2006)、《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396-2007)、《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轻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管理技术规范》(HJ500-2009)。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双怠速法、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同时规定了汽油车外观检验、OBD 检查、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测的方法和判定依据。
与《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外观检验、OBD检查、燃油蒸发检测等内容;
—增加检验项目和检验流程;
—增加检测记录项目和检测软件要求;
—明确环保监督抽测内容和方法;
—调整污染物排放限值。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和法规与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8年09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05月0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GB18285-2005 和 HJ/T240-2005同时废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相关地方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双怠速法、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同时规定了汽油车外观检验、OBD检查、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测的方法和判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验。
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 14762-2008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7930 车用汽油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352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轻型汽车 light-duty vehicle
指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类、M2类和 N1类汽车。
3.2
M1、M2和 N1类车辆 vehicle of category M1,M2and N1
按 GB/T 15089 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汽车。
3.3
重型汽车 heavy-duty vehicle
指大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汽车。
3.4
在用汽车 in-use vehicle
指已经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3.5
汽车排放检验 vehicle emission inspection
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汽车进行的各项排放检验,包括新生产机动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汽车检验、监督抽测等。
3.6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inspection fornewproduced vehicle atendofproduction line
指新生产汽车出厂或入境前进行的检验。也适用于销售环节进行的环保检验。
3.7
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register vehicle
指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
3.8
在用汽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vehicle
指对已经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包括在用汽车定期检验、监督性抽检及在用汽车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前的检验。
3.9
监督抽测 supervision test
指在出厂前对新生产汽车的抽检,以及在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道路上对在用汽车进行的抽检。
3.10
大设计总质量 maximum mass
汽车生产企业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大质量。
3.11
基准质量 reference mass RM
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 100kg。
3.12
当量惯量 equivalent inertia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的平动惯量和转动惯量所相当的总惯性质量。
3.13
排气污染物 exhaust emission pollutants
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氮氧化物(NOx)质量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浓度以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
— 汽油:C1H1.85,
—液化石油气(LPG):C1H2.525,
—天然气(NG):CH4。
3.14
体积浓度 volume concentration
排气中一氧化碳(CO)的体积浓度以 ―%‖表示;
排气中碳氢化合物(HC)的体积浓度以―10-6‖表示,体积浓度值按正己烷当量进行换算;
3.15
排气中一氧化氮(NO)的体积浓度以 ―10-6‖表示。
额定转速 rated engine speed
指发动机发出额定功率时的曲轴转速,r/min。
3.16
怠速工况与高怠速工况 idle and high idle conditions
怠速工况指汽车发动机低稳定转速工况。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挡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挡位);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高怠速工况指满足上述(除后一项)条件,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 控制在本标准规定的高怠速转速下。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2500±200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1800±200r/min;如不适用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3.17
过量空气系数(λ)excess air coefficient(λ)
燃烧 1kg 燃料实际供给的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的质量比。
3.18
简易工况法 simple driving mode conditions
指本标准附录 B、C 和 D 规定的测试方法。
3.19
气体燃料 gas fuel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20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hybridelectricvehicle HEV
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能量装置中获得动力的汽车:
—可消耗的燃料;
—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
3.21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不能同时燃用两种燃料的汽车。
3.22
单一燃料汽车 mono-fuel vehicle
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 或 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 或
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 的汽车。
3.23
车载诊断OBD系统(OBDsystem)onboard diagnosticsystem OBD
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
a)诊断影响排放性能的故障;
b)在故障发生时通过报警系统显示;
c)通过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中的信息确定可能的故障区域并提供信息离线通讯。
3.24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vehicle environmental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VEID
指《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规定的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包括企业对该车辆满足排放标准和阶段的声明、车辆基本信息、环保检验信息以及污染控制装置信息等内容。
4检验项目
4.1汽车环保检验项目见表 1。
4.2新生产进口车入境检验时按表 1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还应符合其他标准和法规要求。
(原文详见附件)